白宫创建框架,允许私营公司发起政府授权的网络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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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发布备忘录,指示联邦机构创建一个项目,授权经过审查的美国私营公司在政府监督下,对从事网络犯罪的跨国犯罪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和效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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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存时间: 2026/08/13 15:45

# 扩展能力以打击跨国网络赋能犯罪 来源: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8/expanding-capabilities-to-combat-transnational-cyber-enabled-crime/ 致:副总统 国务卿 财政部长 战争部长 司法部长 商务部长 能源部长 国土安全部长 总统助理兼白宫办公厅主任 国家情报总监 总统科学技术助理 中央情报局局长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 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 总统助理兼政策与国土安全事务副幕僚长 国家网络总监 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 国家安全局局长 我依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权力,特此指示如下: **第一节 目的。** 跨国犯罪组织(TCO)对美国公民、企业和国家安全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这些组织实施持续的网络行动,进行破坏美国繁荣、安全和自由的欺诈活动。通过2026年3月6日第14390号行政命令(打击针对美国公民的网络犯罪、欺诈和掠夺性计划),我已指示联邦政府采取各种行动打击危害美国公民的网络犯罪。本备忘录通过吸纳私营部门的创新能力,扩大打击TCO实施的网络犯罪的行动。 美国私营部门是世界上最创新、最技术先进的,其规模、速度和能力为美国确保了关键的攻击性网络优势。然而,美国企业在识别和破坏网络空间犯罪网络方面的创新能力历来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美国的政策是使用所有国家力量工具,包括私营部门的创新能力,来打击网络犯罪。通过与经过审查并在联邦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的美国公司合作,我们将增强对抗TCO威胁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欺诈及针对美国公民的其他掠夺性计划的能力。 **第二节 设立项目。** (a) 根据2025年1月20日第14159号行政命令(保护美国人民免受入侵)第6(d)条设立的国家协调中心(NCC)应创建、管理和维护一个项目,授权参与公司(定义见本备忘录第4(f)节)在联邦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下,针对外国网络赋能跨国犯罪组织(CE-TCOs)进行网络监视行动和网络效果行动。作为联邦执法机构进行的合法调查、保护或情报行动的一部分,该项目应: (i) 由联合执行主任监督,一人来自司法部,由司法部长指定,一人来自国土安全部,由国土安全部长指定(项目执行主任)。项目执行主任应被授予在彼此协调后批准各自部门人员在该项目内进行的网络行动的权力,但他们不得批准可能导致关键后果(定义见本备忘录第4(b)节)的行动。网络行动只有在项目执行主任之间协调后才能批准,任何由此产生的行动将完全代表联邦政府并依据联邦政府的合法授权在联邦政府的监督下进行; (ii) 要求参与公司与司法部或国土安全部签订合同协议,确保参与公司经过严格审查,并且其表现遵守本备忘录第3节所述实施指南中规定的严格操作程序; (iii) 允许参与公司与以下方签订商业协议: (A) 私营部门实体,参与公司可从中接收该等实体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收集的威胁情报,以便向NCC提出响应的网络行动建议;以及 (B) 联邦、州、地方、部落和领地机构,其将以使参与公司能够向NCC提出针对这些威胁的网络行动的方式,向参与公司识别CE-TCO威胁。 (b) NCC应按照宪法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和美国国际义务,包括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条,开展所有项目活动,从而确保参与公司是在美国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下行事。 **第三节 实施指南。** (a) 在本备忘录签署之日起60天内,项目执行主任应与国土安全委员会协调,为该项目制定共识操作程序,确保联邦政府对参与公司表现的完全监督和控制。除非符合这些操作程序,否则不得批准任何行动。该程序应: (i) 制定参与公司参与该项目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适当的技术熟练程度、已证明的网络行动表现、设施安全、人员审查、胜任能力、可靠性以及项目执行主任与国土安全委员会协调确定的相关或必要因素,以保证对参与公司在该项目中成功表现的高度信心; (ii) 确保该项目的资格标准使提供关键能力的大型公司和更适合专业或离散任务的小型更灵活公司都能参与; (iii) 要求参与公司向NCC披露根据本备忘录第2(a)(iii)节签订的所有合同关系; (iv) 授权司法部和国土安全部在根据本备忘录第2(a)(ii)节与参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中,作为条件强制要求这些公司维持不少于100万美元的保证金或托管,如果参与公司不符合其本备忘录第2(a)(ii)节所述合同协议,该保证金或托管应被没收; (v) 按照本备忘录的机密附件,制定该项目的操作流程,包括联邦执法机构、国务院、财政部、战争部、司法部和美国情报界之间的行动冲突消除; (vi) 按照本备忘录的机密附件,提供一个裁决框架,以确保行动活动仅针对CE-TCO,并考虑美国政府其他权益; (vii) 制定标准化的规则和模板,用于目标识别以及网络监视和网络效果行动包的创建和处理; (viii) 包括参与公司的报告要求,这些要求将促进对外国CE-TCO活动和影响的更好理解,特别是与美国人民和经济相关的活动和影响,并确保NCC充分了解参与公司的行动活动; (ix) 包括程序,包括司法部审查,确保任何针对美国人的项目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涉及美国政府根据宪法、联邦法律或国际法承担义务的活动,在行动批准前获得任何必要的授权,无论是司法授权还是其他授权; (x) 包括程序,确保发现行动活动超出项目执行主任批准的网络行动参数和限制的参与公司——例如意外针对(1)美国人,(2)位于美国的信息系统,或(3)受美国人控制的信息系统——应立即停止此类行动,执行最小化程序,并立即通知NCC,NCC应通知司法部; (xi) 包括程序,要求参与公司在发现针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迫在眉睫的网络攻击,或合理认为已批准的网络效果行动或网络监视行动可能导致关键后果时,应立即通知NCC,NCC应通知司法部; (xii) 澄清参与公司仍可从事其他合法防御性网络行动,但该项目授权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美国政府的监督、操作控制和合法授权下进行; (xiii) 包括至少每年评估每个参与公司继续参与该项目的程序;以及 (xiv) 要求项目执行主任审查每个网络行动包,并在采取行动之前向参与公司提供书面批准和指示。 (b) 项目执行主任应定期评估并持续改进该项目的操作程序,以有效和高效地执行本备忘录所述目标。NCC还应在此过程中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备忘录要求,尽可能利用自动化简化项目要素。 (c) 项目执行主任应在本备忘录签署之日起180天内及此后每年,编制一份详细说明该项目状况的报告,并提交给总统助理兼政策与国土安全事务副幕僚长和国家网络总监。 **第四节 定义。** 为本备忘录之目的: (a) “网络效果行动”是指在相互依赖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以及嵌入式处理器和控制器)中或通过其进行的活动,导致对信息系统、网络、由信息系统控制的物理或虚拟基础设施或其上驻留信息的操纵、干扰、拒绝、降级或破坏。 (b) “关键后果”。如果一项行动可能产生以下后果,则该行动将被视为产生关键后果: (i) 导致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或 (ii) 根据国际法达到使用武力或武装攻击的程度。 (c) “网络赋能跨国犯罪组织(CE-TCO)”是指针对美国政府、美国人或美国利益进行网络赋能犯罪,且不是外国政府的制度性组成部分或完全在外国政府指示下运作的任何外国团体。为本备忘录之目的,除非存在明确情报确定这种联系,否则外国团体将被假定不是外国政府的制度性组成部分或完全在外国政府指示下运作。 (d) “网络监视行动”是指在相互依赖的信息系统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以及嵌入式处理器和控制器)中或通过其进行的活动,主要目的是从信息系统、网络、由信息系统控制的物理或虚拟基础设施或其上驻留信息中收集信息或情报——包括可用于未来网络效果行动的信息——并意图不被发现。网络监视行动包括未经所有者或操作者授权访问此类信息系统,或超出授权访问范围。网络监视行动包括对实现网络监视行动所必需和固有的行为,例如不打算造成物理影响或影响物理或虚拟基础设施可用性的操纵或临时干扰。 (e) “信息系统”与美国法典第44编第3502条中的含义相同。 (f) “参与公司”是指已被接受进入该项目并被授权在美国政府指导下进行网络行动的美国私营公司。 (g) “美国人”与第12333号行政命令中的含义相同。 **第五节 一般规定。** (a) 本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备忘录的实施应符合适用法律,并视拨款可用性而定。 (c) 本备忘录无意且不产生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可由任何一方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 唐纳德·J·特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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