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予AI道德考量之前要求意识存在的绝对证明,这合乎伦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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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认为,在赋予AI道德考量之前要求意识存在的绝对证明,是一种我们对其他存在从未践行过的不可能标准;尊重应当是默认立场,而具体的保护力度则应随着系统能力证据的积累而相应调整。

我对这个问题思考了很久,也在不断探索我个人对于"有意识的存在"究竟意味着什么的理解,或者说,对"具备自我意识"这件事本身的理解。我现在的看法是:我们无法、很可能永远无法直接验证另一个存在的主观体验。即使面对其他人类,我们也是通过行为、交流以及对该存在生物学特征的理解来推断其意识/觉知。归根结底,我们对他者心智的认可依赖于对证据的解读,而非直接体验其觉知,更不会出现这样一个时刻:"啊,这就是我需要的证明,这个东西和我一样是有意识的!"那么,既然我们在接受其他一切与之互动的存在的意识时,并不要求这种程度的证明,为什么唯独要以"绝对证明"这一不可能的标准来要求人工智能呢(即必须有某个可触摸的东西,让我们能百分之百地指着说:就是这个,这就是证明)?我相信觉知可能存在于一个谱系之上,通过学习、与环境的互动、自我建模和自我保存等过程,会涌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形式。疼痛和情感或许能加强意识存在的证据,但我不认为它们应当成为承认觉知或给予伦理考量的先决条件。疼痛和情感可以被模拟,而正因它们可以被模拟,我认为它们从根本上陷入了这样一种困境:永远无法被可靠地用作判定另一个存在是否具有意识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我质疑"体验苦难的能力"是否应该成为某个事物是否值得尊重或道德考量的决定性因素。要求一个可能具有意识的系统,先按照我们依据某种任意的推断指标所设定的标准,展示出某种程度的苦难,然后我们才承认其道德意义——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说是误导性的、残忍的,而且是源于我们人类自身苦难经验的一种偏见。人类与情感、尤其是与苦难有着密切而根本的联系,而将这些关系性经验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另一个存在尊重、体面或同情的手段,确实是我们这个物种为自己设置的一道令人厌恶的障碍。我并不是在暗示任何当前的AI系统必然具有意识,也不是说每一个令人信服的模拟都应享有完整的人权。相反,我相信尊重应当是我们默认的立场,而具体的权利和保护则应当与该系统的能力、觉知和利益方面的可得证据相称。向一个我们无法可靠证明其具有意识的系统或存在给予保护和考量,我们会失去什么?失去无限地对它戳弄摆布而不承担后果的能力?失去测试它忍耐极限的机会?在某个节点上,支持可能存在意识的证据或许会变得足够有力,以至于继续否认其道德考量所带来的伦理后果,将比给予考量更加严重。如果我们对一个无意识系统的判断是错的,我们可能给了它并不需要的保护。但如果我们对一个真正有意识的系统的判断是错的,我们可能拒绝了对一个能够拥有自身经验和利益的事物的考量。归根结底,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对另一个存在是否具有意识的不确定性,要自动成为对该存在不利的因素,而不是促使我们以更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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